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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1 年上字第 391 號

日期 31 年 03 月 09 日

判例要旨

債之關係發生後給付不能者,無論其不能之事由如何,債權人均不得請求債務人為原定之給付,此觀於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及第二百二十六條之規定自明。物之交付請求權發生後,其物經法律禁止交易致為不融通物者,給付即因法律上之規定而不能,其禁止交易在訴訟繫屬中者,為原告之債權人,如仍求為命被告交付該物之判決,自應認其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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