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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4 年上字第 3968 號

日期 34 年 07 月 12 日

判例要旨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三款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係指予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居者而言,如非客觀的已達於此程度,不容夫妻之一方,以主觀之見解,任意請求與他方離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34 年上字第 3968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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