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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3 年上字第 3971 號

日期 33 年 07 月 26 日

判例要旨

婚約雖不得請求強迫履行,而解除婚約,仍非有民法第九百七十六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不得為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33 年上字第 3971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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