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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年上字第 3981 號
判例要旨
依行政規程,某種事業須向行政機關納稅領照後始得經營者,如未納稅領照而經營之,固屬違反行政規程,但已納稅領照而經營此項事業之人,並不因納稅領照而取得經營之獨占權,縱令因有未納稅領照者之經營,致其事業受有影響,亦祇能報告行政機關核辦,不得指為侵害自己之權利,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