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年滬上字第 40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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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6 年滬上字第 40 號
判例要旨
破產法第一百五十條所稱之復權,係指解除其他法令對於破產人所加公私權之限制而言,若破產人依破產法第七十五條所喪失之管理及處分權,則因破產之終結當然回復,不在應依復權程序復權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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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第一百五十條所稱之復權,係指解除其他法令對於破產人所加公私權之限制而言,若破產人依破產法第七十五條所喪失之管理及處分權,則因破產之終結當然回復,不在應依復權程序復權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