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1 年台上字第 4014 號
判例要旨
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以上訴人違約為由,請求賠償損害,至在原審主張契約已解除,請求返還價金,自不得謂非訴之變更。原審認其訴之變更為合法,被上訴人在第一審原訴之訴訟繫屬,即應因訴之變更而消滅,亦即第一審就原訴所為之裁判,應因合法的訴之變更而當然失其效力。原審僅得就變更之新訴審判,乃原審見未及此,竟為維持第一審就原訴已失效力之裁判之判決,自難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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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以上訴人違約為由,請求賠償損害,至在原審主張契約已解除,請求返還價金,自不得謂非訴之變更。原審認其訴之變更為合法,被上訴人在第一審原訴之訴訟繫屬,即應因訴之變更而消滅,亦即第一審就原訴所為之裁判,應因合法的訴之變更而當然失其效力。原審僅得就變更之新訴審判,乃原審見未及此,竟為維持第一審就原訴已失效力之裁判之判決,自難謂合。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