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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9 年台上字第 4045 號

日期 59 年 11 月 26 日

判例要旨

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得為代位受領,早經本院著有判例 (二十一年上字第三○五號) ,該判例既未將交付特定不動產之清償行為除外,則本件之給付,自不能謂上訴無代位受領之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59 年台上字第 4045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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