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年上字第 41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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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年上字第 41 號
判例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不過為訓示之規定,縱令原審未遵照辦理,亦於判決之效力無影響,不得據為上訴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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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不過為訓示之規定,縱令原審未遵照辦理,亦於判決之效力無影響,不得據為上訴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