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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年台上字第 412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50 年 03 月 10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158 頁

我國民法總則所定消滅時效之客體,係以請求權為限,並不及於一切財產權,故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所定撤銷權得行使之期間,自係法定除斥期間,其時間經過時權利即告消滅,非如消滅時效得因中斷或不完成之事由而延長。又此項撤銷權須以裁判上之方法行使之,即應以訴請求法院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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