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80 年台抗字第 413 號
判例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係指向法院起訴或為與起訴相同效果之訴訟行為 (如聲請調解或聲請發支付命令) 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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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係指向法院起訴或為與起訴相同效果之訴訟行為 (如聲請調解或聲請發支付命令) 而言。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