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係指向法院起訴或為與起訴相同效果之訴訟行為 (如聲請調解或聲請發支付命令) 而言。
80 年台抗字第 413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80 年 11 月 07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95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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