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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80 年台抗字第 413 號

日期 80 年 11 月 07 日

判例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係指向法院起訴或為與起訴相同效果之訴訟行為 (如聲請調解或聲請發支付命令) 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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