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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9 年台上字第 415 號

日期 39 年 04 月 11 日

判例要旨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五款所謂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係指夫或妻無正當理由,不盡同居或支付定庭生活費用之義務而言,是縱如上訴人所稱,被上訴人為依其後母牧牛度活,茅寮容膝,確有衣食難周之情形,亦不過因家貧生活艱苦,究與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家庭生活費用者有別,自難指為惡意遺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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