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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2 年台上字第 415 號

日期 62 年 02 月 22 日

判例要旨

所謂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兼指法律上不能 (例如受停止親權之宣告) 及事實上之不能 (例如在監受長期徒刑之執行、精神錯亂、重病、生死不明等) 而言。至於行使有困難 (例如自己上班工作無暇管教,子女尚幼須僱請傭人照顧等) ,則非所謂不能行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62 年台上字第 415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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