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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9 年台上字第 4155 號
判例要旨
民事訴訟乃國家司法機關以解決當事人間關於私法上爭執為目的,所施行之程序,本件被上訴人為國家之戶政機關,其依職掌所為戶藉上之記載,進而駁回上訴人更正之申請,屬於行政處分範圍,並非私權爭執。上訴人認其以前所申報而由被上訴人記載於戶籍登記簿上之出生年月日有誤,於申請更正未獲允准後,未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謀求解決,竟提起本件確認之訴,自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權限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