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年上字第 419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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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7 年上字第 419 號
判例要旨
占有人於標的物上所行使之權利,推定為適法。若他人就該標的物上之權利有所爭執,自須提出取得權原之證據,否則,仍應保護占有人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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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人於標的物上所行使之權利,推定為適法。若他人就該標的物上之權利有所爭執,自須提出取得權原之證據,否則,仍應保護占有人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