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4 年台抗字第 424 號
判例要旨
聲請人合法撤回其聲請者,即發生原聲請消滅之效果,其效果並溯及既往,回復未聲請之狀態,於已為裁定後將其聲請撤回者,該裁定當然失其效力,無再對之廢棄之可言。本件再抗告人向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於受裁定照准並經相對人合法抗告後,具狀撤回其聲請,依上說明,該地方法院前開裁定自失其效力。乃原法院竟將該地方法院已失效之裁定予以廢棄,自屬欠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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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合法撤回其聲請者,即發生原聲請消滅之效果,其效果並溯及既往,回復未聲請之狀態,於已為裁定後將其聲請撤回者,該裁定當然失其效力,無再對之廢棄之可言。本件再抗告人向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於受裁定照准並經相對人合法抗告後,具狀撤回其聲請,依上說明,該地方法院前開裁定自失其效力。乃原法院竟將該地方法院已失效之裁定予以廢棄,自屬欠合。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