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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4 年台抗字第 43 號

日期 64 年 01 月 30 日

判例要旨

裁定乃法院之意思表示,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遲誤兩次不到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之通知,非法院之意思表示,不能視為裁定對之提起抗告。當事人如認為並未遲誤期日或有正當理由不到場,不生遲誤期日之效果,儘可聲請續行訴訟,待續行訴訟之聲請被駁回時,再對該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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