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移送法院裁定之事件,為非訟事件之一種,法院祇應就形式上審查其終止耕地租約之處分是否已告確定為已足。本件兩造間就訟爭耕地之租約,業經終止確定,並經該管縣政府移送第一審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依上說明,關於補償費應如何計算及應給付若干等實質問題,自不在抗告程序應行審究之列。
70 年台抗字第 432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70 年 10 月 21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79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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