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為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所明定。若其應履行之債務曾經判決確定者,該給付之提出尤須與判決本旨相符,否則債權人拒絕受領即不負遲延責任。
32 年上字第 4328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32 年 09 月 26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15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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