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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2 年上字第 4328 號

日期 32 年 09 月 26 日

判例要旨

債務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為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所明定。若其應履行之債務曾經判決確定者,該給付之提出尤須與判決本旨相符,否則債權人拒絕受領即不負遲延責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32 年上字第 4328 號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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