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年台上字第 434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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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7 年台上字第 434 號
判例要旨
合作社社員大會之決議有違反法令或章程者,對該決議原不同意之社員,雖得依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法院宣告其決議為無效,然合作社社務會議,係社員大會選出之理事與監事所組成,其性質職權與全體社員組成之社員大會大不相同,法理上自不得援用上開法條提起同一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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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社員大會之決議有違反法令或章程者,對該決議原不同意之社員,雖得依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法院宣告其決議為無效,然合作社社務會議,係社員大會選出之理事與監事所組成,其性質職權與全體社員組成之社員大會大不相同,法理上自不得援用上開法條提起同一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