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3 年台上字第 437 號
判例要旨
被上訴人以所負之債額作為房屋賣價,與上訴人訂立買賣契約,既不移轉占有,祇約明於一定期限內備價回贖,則此種契約名為買賣,實係就原有債務設定抵押權,而以回贖期間為其清償之期間。縱令被上訴人屆期未回贖,亦不發生所有權移轉之效力,更無何項損害之可言。上訴人儘可本於債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清償本息,如具備抵押權之法定要件,亦得聲請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不得請求交付房屋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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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以所負之債額作為房屋賣價,與上訴人訂立買賣契約,既不移轉占有,祇約明於一定期限內備價回贖,則此種契約名為買賣,實係就原有債務設定抵押權,而以回贖期間為其清償之期間。縱令被上訴人屆期未回贖,亦不發生所有權移轉之效力,更無何項損害之可言。上訴人儘可本於債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清償本息,如具備抵押權之法定要件,亦得聲請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不得請求交付房屋及損害賠償。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