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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上字第 439 號
判例要旨
當事人在事實審法院並未主張習慣事實之存在,至上告審 (即第三審) 始行主張者,應與在上告審主張新事實或新證據同論,不能認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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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在事實審法院並未主張習慣事實之存在,至上告審 (即第三審) 始行主張者,應與在上告審主張新事實或新證據同論,不能認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