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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0 年抗字第 443 號

日期 30 年 12 月 22 日

判例要旨

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有明文。是提起再審之訴之原告,如主張其再審理由知悉在後者,應就所主張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徵以同法第四百九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尤無疑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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