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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4 年台上字第 445 號

日期 64 年 02 月 27 日

判例要旨

本件原確定判決係於民國六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送達,此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期間自送達判決之翌日起算,至六十三年八月二十日即告屆滿,而上訴人延至六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始向原審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逾上開不變期間。原審本應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始為適法,乃原審竟認再審之訴為無理由,以判決駁回,雖有未當,然與上訴人應受駁回其訴裁判之結東,初無二致,仍應認本件上訴為無理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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