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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3 年台抗字第 449 號

日期 73 年 09 月 20 日

判例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謂提起再審之訴應於訴狀內表明其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僅於主張其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判決或裁定確定後而應自知悉時起算其不變期間之情形,始有其適用,如其不變期間係自判決或裁定確定時起算者,因其宣示或送達判決或裁定之證據,均有訴訟卷宗可稽,當事人自無須表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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