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8 年穗上字第 45 號

日期 38 年 04 月 20 日

判例要旨

承租基地僅作晒醬之用,並非建築房屋,自與土地法第一百零三條所載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不符,其租賃標的又祇有基地而無房屋,亦無同法第一百條之適用。此項未定期限之租賃,依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二項之規定,除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外,各當事人自得隨時終止契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38 年穗上字第 45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全國法規資料庫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