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8 年穗上字第 45 號
判例要旨
承租基地僅作晒醬之用,並非建築房屋,自與土地法第一百零三條所載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不符,其租賃標的又祇有基地而無房屋,亦無同法第一百條之適用。此項未定期限之租賃,依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二項之規定,除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外,各當事人自得隨時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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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基地僅作晒醬之用,並非建築房屋,自與土地法第一百零三條所載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不符,其租賃標的又祇有基地而無房屋,亦無同法第一百條之適用。此項未定期限之租賃,依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二項之規定,除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外,各當事人自得隨時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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