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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6 年渝上字第 450 號

日期 27 年 04 月 17 日

判例要旨

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但書所謂,依債務之性質不能抵銷者,係指互相抵銷即反於成立債務之本旨者而言,以有擔保之債務與無擔保之債務互相抵銷,並不反於成立債務之本旨。原判決謂有擔保之債務與無擔保之債務,依其性質不能抵銷,其見解未免錯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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