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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1 年台抗字第 46 號

日期 41 年 08 月 21 日

判例要旨

假處分係保全強制執行方法之一種,原為在本案請求尚未經判決確定以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而設,故債權人聲請假處分,必以自己對於債務人,現在或將來有訴訟繫屬之本案請求為前提要件。至對於他人間之訟事爭事件,縱使有利害關係,而既不得謂自己對於債務人現在或將來有訴訟繫屬之本案請求,自無聲假處分之可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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