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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5 年台上字第 461 號

日期 45 年 04 月 06 日

判例要旨

公司許他人以其公司名義為同一營業者,他人所經營之公司,固不因此而成為本公司之一部,惟其許他人使用自己公司名義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即係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所謂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之行為,如無同條但書情形,對於第三人自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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