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居法院所在地之訴訟代理人,受有上訴之特別委任者,雖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計算上訴期間,亦不得扣除其在途之期間。本院著有二十八年上字第一五二九號判例可循。又訴訟代理人本於得選任訴訟代理人之權限而所選任之複代理人,亦為當事人本人之訴訟代理人,倘該複代理人同樣受有上訴之特別委任者,當事人提起上訴,關於上訴期間之計算,自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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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年台上字第 4688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70 年 12 月 23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95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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