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0 年上字第 471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0 年上字第 471 號

日期 19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民法債編施行前發生之債,除民法債編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固不適用民法債編之規定。但債權之讓與一經讓與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即生效力,無待於債務人之同意,債務人除得以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對抗受讓人外,殊無拒絕清償之餘地,此在民法債編施行前,亦為當然之法理。

全國法規資料庫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