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年上字第 471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0 年上字第 471 號
判例要旨
民法債編施行前發生之債,除民法債編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固不適用民法債編之規定。但債權之讓與一經讓與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即生效力,無待於債務人之同意,債務人除得以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對抗受讓人外,殊無拒絕清償之餘地,此在民法債編施行前,亦為當然之法理。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債編施行前發生之債,除民法債編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固不適用民法債編之規定。但債權之讓與一經讓與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即生效力,無待於債務人之同意,債務人除得以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對抗受讓人外,殊無拒絕清償之餘地,此在民法債編施行前,亦為當然之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