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9 年台上字第 474 號
判例要旨
合夥財產之處分,依法固非得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為之,惟法律行為之同意,並不限於行為時為之,苟有其他明確之事實,足以證明他合夥人已經為明示或默示之同意者,則執行業務之合夥人之處分行為,仍不得謂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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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財產之處分,依法固非得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為之,惟法律行為之同意,並不限於行為時為之,苟有其他明確之事實,足以證明他合夥人已經為明示或默示之同意者,則執行業務之合夥人之處分行為,仍不得謂為無效。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