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3 年台抗字第 48 號
判例要旨
駁回參加之裁定須依當事人之聲請始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故第三人之參加縱使就兩造之訴訟並無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苟未經當事人聲請駁回,法院仍不得依職權調查而為駁回其參加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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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參加之裁定須依當事人之聲請始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故第三人之參加縱使就兩造之訴訟並無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苟未經當事人聲請駁回,法院仍不得依職權調查而為駁回其參加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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