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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3 年台抗字第 48 號

日期 43 年 05 月 13 日

判例要旨

駁回參加之裁定須依當事人之聲請始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故第三人之參加縱使就兩造之訴訟並無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苟未經當事人聲請駁回,法院仍不得依職權調查而為駁回其參加之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43 年台抗字第 48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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