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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4 年台上字第 490 號

日期 44 年 05 月 05 日

判例要旨

水圳之水係由人工開設導入者,與民法第七百七十五條所謂由高地自然流至之水有別。被上訴人所有甲號耕地就令如上訴人所稱,其地勢較上訴人耕作之乙號耕地為高,上訴人仍不得援用民法第七百七十五條之規定,而謂被上人應負不得妨阻其由水圳引水之義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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