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2 年台上字第 493 號
判例要旨
被上訴人對於系爭房屋之租賃關係,既於租賃期限將屆滿時,以書面表示於期限屆滿後不再繼續契約之意思,並因上訴人覓屋困難,限至四十一年三月底遷居,顯與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規定之情形有間,縱於其後有收受上訴人支付是年一月至三月之租金,亦屬租賃關係消滅後,因租賃物遲延返還所生損害之性質,不容上訴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為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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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對於系爭房屋之租賃關係,既於租賃期限將屆滿時,以書面表示於期限屆滿後不再繼續契約之意思,並因上訴人覓屋困難,限至四十一年三月底遷居,顯與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規定之情形有間,縱於其後有收受上訴人支付是年一月至三月之租金,亦屬租賃關係消滅後,因租賃物遲延返還所生損害之性質,不容上訴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為爭執。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