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3 年上字第 4983 號
判例要旨
土地法第三十六條所謂登記有絕對效力,係為保護因信賴登記取得土地權利之第三人而設,故登記原因無效或得撤銷時,在第三人未取得土地權利前,真正權利人對於登記名義人仍得主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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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三十六條所謂登記有絕對效力,係為保護因信賴登記取得土地權利之第三人而設,故登記原因無效或得撤銷時,在第三人未取得土地權利前,真正權利人對於登記名義人仍得主張之。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