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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4 年台上字第 50 號

日期 44 年 01 月 20 日

判例要旨

上訴人願就主債務人應依期限交付被上訴人之款,負保證責任,既於合約書內訂明,在後之諒解書,亦有自訂約日起生效之記載,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所訂保證契約,已於立約時生效,與民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所謂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者,顯然有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44 年台上字第 50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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