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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1 年台抗字第 506 號
判例要旨
關於假處分之規定,於爭執之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八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關係,指金錢請求以外凡適於為民事訴訟之標的,有繼續性者,皆屬之,如所有權、通行權、占有狀態、扶養義務、專利權等被侵害或有爭執時均是。如以專利權被侵害而聲請假處分時,非不得禁止債務人發賣與專利權有關之貨物或其他類似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