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年台抗字第 51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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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5 年台抗字第 51 號
判例要旨
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經本案判決否認時,法院得認為命假扣押之情事有變更,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固經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二零三號著為判例,惟所謂本案係指兩造當事人涉訟之本案而言,其與第三人涉訟之事件,自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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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經本案判決否認時,法院得認為命假扣押之情事有變更,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固經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二零三號著為判例,惟所謂本案係指兩造當事人涉訟之本案而言,其與第三人涉訟之事件,自不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