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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1 年台上字第 514 號

日期 51 年 03 月 08 日

判例要旨

上訴人因房屋拆除向政府領得之人口救濟費,其性質係屬對於該屋現住人口之周濟,與所有權人無關,則上訴人基於買賣取得所有權之原因,雖因契約解除而不存在,然其以現住人關係取得之利益,尚非當然即為被上訴人之損失,按之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時,應返還其利益之規定,尚未盡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51 年台上字第 514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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