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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4 年台上字第 515 號

日期 44 年 05 月 12 日

判例要旨

在海上航行之船舶所有人,對於船長、船員因執行業務所加損害於第三人之賠償,其所負責任,以本次航海之船舶價值、運費及其他附屬費為限,海商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尋繹此項條款規定之本旨,為限制在海上航行之船舶所有人,對於船長、船員因執行業務所加損害於第三人之賠償責任而設,實為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之特別法,自應先於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而適用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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