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4 年台上字第 516 號
判例要旨
租賃契約成立後因情事變更租金額增加為若干倍者,土地法第一百條第三款抵償租金之擔保金,係契約成立時支付者,亦應依同一比例增加之,業經司法院院解字第三四八九號釋在案,至土地法第一百條第三款關於擔保抵償租金之規定,雖僅就未定有期限之租賃而設,然在定有期限之租賃實具有同一之法律理由,自應類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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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成立後因情事變更租金額增加為若干倍者,土地法第一百條第三款抵償租金之擔保金,係契約成立時支付者,亦應依同一比例增加之,業經司法院院解字第三四八九號釋在案,至土地法第一百條第三款關於擔保抵償租金之規定,雖僅就未定有期限之租賃而設,然在定有期限之租賃實具有同一之法律理由,自應類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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