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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6 年台上字第 519 號

日期 46 年 03 月 30 日

判例要旨

因使用租賃物而支付之對價,即為租金,其約定之名稱如何,原非所問。上訴人使用系爭房屋,依調解結果,按月應給付被上訴人稻谷一百五十台斤,不得謂非使用房屋之對價,應不因其名為補貼而謂非屬租金性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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