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3 年上字第 5342 號
判例要旨
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得由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之者,固得由其人為之,即使此項法律或契約無此規定,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時,自亦得由其中一人為之,此觀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之規定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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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得由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之者,固得由其人為之,即使此項法律或契約無此規定,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時,自亦得由其中一人為之,此觀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之規定自明。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