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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72 年台抗字第 537 號

日期 72 年 12 月 07 日

判例要旨

本訴與反訴係兩個獨立之訴,本件再抗告人提起本訴,相對人提起反訴後,兩造於七十一年六月三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嗣再抗告人於同年八月二十日聲請就本訴部分續行訴訟程序,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乃指定同年九月二十日行言詞辯論。相對人就反訴部分並未聲請續行訴訟,且已逾四個月,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關於反訴部分仍生視為撤回其訴之效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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