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33 年上字第 5374 號日期 33 年 10 月 26 日判例要旨聲請登記,而未經該管地政機關將應行登記之事項記入登記簿者,既不得謂已依土地法為登記,同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之效力即無由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