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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3 年上字第 5374 號

日期 33 年 10 月 26 日

判例要旨

聲請登記,而未經該管地政機關將應行登記之事項記入登記簿者,既不得謂已依土地法為登記,同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之效力即無由發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33 年上字第 5374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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