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4 年台上字第 541 號
判例要旨
兩造就系爭工款所為之和解契約,既附有須經上訴人之上級官署核准之停止條件,則其上級官署未予核准,即難謂非其條件不成就,依民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反面解釋,自屬未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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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造就系爭工款所為之和解契約,既附有須經上訴人之上級官署核准之停止條件,則其上級官署未予核准,即難謂非其條件不成就,依民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反面解釋,自屬未生效力。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