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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4 年台上字第 541 號

日期 44 年 05 月 19 日

判例要旨

兩造就系爭工款所為之和解契約,既附有須經上訴人之上級官署核准之停止條件,則其上級官署未予核准,即難謂非其條件不成就,依民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反面解釋,自屬未生效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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