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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年台上字第 543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3 年 03 月 06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797 頁

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旨在防止農地細分,而禁止原物分割,用收農地使用上更大之效用。系爭共有耕地,既經原審命變賣分配價金,尚不發生農地細分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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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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