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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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訂立之農業用地租賃契約,其租賃關係終止,由出租人收回其農業用地時,不適用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七十七條、農地重劃條例第二十九條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十七條有關由出租人給付承租人補償金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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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 22 條規定,89 年新制農地租約終止、出租人收回農地時,免依平均地權條例等法給付承租人補償金。
Q · 89 年後簽的農地租約,地主收回時要付承租人補償金嗎?
不用。89 年後新制租約終止收回免法定補償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22 條,民國 89 年 1 月 4 日修正施行後訂立的農地租約,租賃關係終止由出租人收回農地時,不適用平均地權條例第 11、63、77 條、農地重劃條例第 29 條等「出租人給付承租人補償金」的規定。關鍵不在你是不是佃農,而在租約簽訂日落在 89 年 1 月 4 日之前或之後;89 年前的舊約承租人仍受舊制補償保護。
深度解讀
如果你手上有一塊農地,過去你寧可讓它荒著長草也不敢租人,因為上一輩都說「農地租出去就要不回來」。這句話在民國89年以前是真的:佃農受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保護,地主想收回,得依平均地權條例付出一大筆補償金。22條把這道枷鎖解開了。只要你的租約是89年1月4日修法之後才簽的,租約一到期或合法終止,你收回自己的地時,平均地權條例第11、63、77條、農地重劃條例第29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7條那些「出租人要補償承租人」的規定,通通不適用。對地主,這是把荒地變活的鑰匙;對承租人,這是一個必須在簽約前就看清楚的現實:你不會因為被收回土地而拿到法定補償,能不能拿,要靠合約自己談。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租賃契約名詞
- 第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七十七條條文
- 第二十九條條文
- 第二十七條條文
- 平均地權條例 第 11 條條文
- 平均地權條例 第 63 條條文
- 平均地權條例 第 77 條條文
- 農地重劃條例 第 29 條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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