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農業發展條例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訂立之農業用地租賃契約,其租賃關係終止,由出租人收回其農業用地時,不適用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七十七條、農地重劃條例第二十九條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十七條有關由出租人給付承租人補償金之規定。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個法規是說,如果在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簽訂的農業用地租賃契約,當出租人收回土地時,就不需要按照平均地權條例、農地重劃條例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規定,給承租人補償金了。 舉個例子,小明租了一塊農地種植蔬菜,租期是五年。在租期結束後,出租人收回土地,因為這是在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簽訂的契約,所以出租人不需要按照其他法規的規定,給小明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