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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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訂立之農業用地租賃契約之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由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之,不受土地法第一百十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限制。租期逾一年未訂立書面契約者,不適用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之規定。
- 2.前項農業用地租賃約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不適用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及土地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四條之規定;當事人另有約定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租約者,租賃關係於終止時消滅,其終止應於六個月前通知他方當事人;約定期限未達六個月者,應於十五日前通知。
- 3.農業用地租賃未定期限者,雙方得隨時終止租約。但應於六個月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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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21條規定,89年1月4日後簽訂的農地租約,租金與租期由雙方約定,定期租約期限屆滿即消滅,不適用民法默示更新。
Q · 89年以後簽的農地租約,到期能拿回來嗎?
能。定期租約期限屆滿即消滅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21條第二項,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訂立、且約定有期限的農業用地租賃契約,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不適用民法第451條的默示更新,承租人沒有「繼續耕作就自動續約」的權利。出租人到期即可收回,無須符合三七五減租條例的特定收回事由。
深度解讀
你阿公留下一塊農地,你寧可讓它長草荒著,也不敢租給人耕種,因為長輩反覆交代「農地一租出去就要不回來了」。這句話在民國89年以前是血淋淋的事實,但這條法律把它整個翻過來了。89年1月4日修法之後簽的農地租約,租金多少、租期多長、怎麼付,全部由你和承租人自己談,政府不再插手(不受土地法第110、112條限制)。更關鍵的是:定期租約一到期,租賃關係直接消滅,承租人沒有任何「繼續耕作就自動續約」的權利(排除民法第451條的默示更新)。換句話說,舊約綁死三代的惡夢,在新約裡完全不存在。你和沒讀這條的鄰居最大的差別是:他繼續讓地荒著,你知道現在租出去是安全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5 版
- 租賃契約名詞
- 第一百十條及第一百十二條條文
- 第四百二十二條條文
- 第四百五十一條條文
- 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四條條文
- 民法 第 422 條條文
- 民法 第 451 條條文
- 土地法 第 109 條條文
- 土地法 第 110 條條文
- 土地法 第 112 條條文
- 土地法 第 114 條條文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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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