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 第 21 條
- 1.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訂立之農業用地租賃契約之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由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之,不受土地法第一百十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限制。租期逾一年未訂立書面契約者,不適用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之規定。
- 2.前項農業用地租賃約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不適用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及土地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四條之規定;當事人另有約定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租約者,租賃關係於終止時消滅,其終止應於六個月前通知他方當事人;約定期限未達六個月者,應於十五日前通知。
- 3.農業用地租賃未定期限者,雙方得隨時終止租約。但應於六個月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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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21條規定,89年1月4日後簽訂的農地租約,租金與租期由雙方約定,定期租約期限屆滿即消滅,不適用民法默示更新。
Q · 89年以後簽的農地租約,到期能拿回來嗎?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21條第二項,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訂立、且約定有期限的農業用地租賃契約,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不適用民法第451條的默示更新,承租人沒有「繼續耕作就自動續約」的權利。出租人到期即可收回,無須符合三七五減租條例的特定收回事由。
白話解讀
你阿公留下一塊農地,你寧可讓它長草荒著,也不敢租給人耕種,因為長輩反覆交代「農地一租出去就要不回來了」。這句話在民國89年以前是血淋淋的事實,但這條法律把它整個翻過來了。89年1月4日修法之後簽的農地租約,租金多少、租期多長、怎麼付,全部由你和承租人自己談,政府不再插手(不受土地法第110、112條限制)。更關鍵的是:定期租約一到期,租賃關係直接消滅,承租人沒有任何「繼續耕作就自動續約」的權利(排除民法第451條的默示更新)。換句話說,舊約綁死三代的惡夢,在新約裡完全不存在。你和沒讀這條的鄰居最大的差別是:他繼續讓地荒著,你知道現在租出去是安全的。
法律定性
農業發展條例第21條為農業用地租賃的特別規範,適用於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訂立的新農地租約:租期、租金與支付方式由當事人自由約定,不受土地法第110、112條限制;定期租約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排除民法第451條默示更新與土地法第109、114條;逾一年未訂書面者不適用民法第422條,未定期限者雙方得隨時終止但須6個月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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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農業發展條例第21條是什麼?▾
規範89年1月4日後新農地租約的條文,租金租期自由約定、定期租約到期即消滅。
Q289年前後的農地租約差在哪?▾
89年前舊約受三七五減租與土地法保護、收回極難;89年後新約到期就消滅、可收回。
Q3農地定期租約到期承租人不走怎麼辦?▾
可寄存證信函主張到期消滅,並訴請返還農地及相當租金的不當得利。
Q4農地租約沒簽書面有保障嗎?▾
沒有。本條排除民法422條,逾一年未訂書面不會升級成受保護的不定期租約。
Q5未定期限的農地租約怎麼收回?▾
雙方得隨時終止,但須在6個月前通知對方。
Q6農地定期租約終止通知要提前多久?▾
原則6個月前通知;約定租期未達6個月者,15日前通知。
Q7農地租約還能適用默示更新嗎?▾
89年後定期租約不適用,民法451條被本條第二項明文排除。
Q8怎麼確認自己的農地租約是新約還是舊約?▾
查租約簽訂日期,89年1月4日後者適用本條;可向地政或鄉鎮公所調閱租約資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89年前舊約 | 89年後新約(本條) |
|---|---|---|
| 適用法制 | 三七五減租條例、土地法承租人保護 | 農業發展條例第21條,當事人自由約定 |
| 租金 | 受土地法上限管制 | 雙方自由約定,不受土地法110、112條限制 |
| 到期續約 | 近乎自動延續,默示更新 | 定期租約期限屆滿即消滅,排除民法451條 |
| 收回難度 | 極難,須符合特定收回事由 | 到期即可收回,無須法定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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