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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訂立之農業用地租賃契約之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由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之,不受土地法第一百十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限制。租期逾一年未訂立書面契約者,不適用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之規定。
  2. 前項農業用地租賃約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不適用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及土地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四條之規定;當事人另有約定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租約者,租賃關係於終止時消滅,其終止應於六個月前通知他方當事人;約定期限未達六個月者,應於十五日前通知。
  3. 農業用地租賃未定期限者,雙方得隨時終止租約。但應於六個月前通知對方。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在講農業用地租賃的相關法規。如果你想租農地來種植作物,你需要和地主簽訂租賃契約,其中租期、租金和支付方式都需要雙方約定。這個契約的期限如果超過一年,就不受土地法的限制。如果你和地主沒有書面契約,那麼民法的規定就不適用。 如果你和地主簽訂了有期限的農業用地租賃契約,那麼在租期屆滿時,租賃關係就會消滅,不需要再遵守土地法和民法的相關規定。如果你和地主在租期屆滿前有約定可以提前終止租約,那麼在終止時,租賃關係也會消滅。但是你需要在六個月前通知對方當事人,如果約定期限未達六個月,就需要在十五天前通知。 如果你和地主簽訂的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沒有訂立期限,那麼雙方都可以隨時終止租約。但是你需要在六個月前通知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