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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6 年台上字第 548 號

日期 46 年 04 月 04 日

判例要旨

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返還系爭房屋之原因,在第一審係僅主張收回自住,在原審則除主張收回自住外,並謂尚須收回重新建築云云,先後固非一致,第既經原審就此予以裁判,認為非訴之追加,無論其說明之理由如何,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條 (舊) 準用第二百五十八條關於「法院以訴為非變更或無追加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之規定,上訴人要無聲明不服之餘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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